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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3000元!青岛这些地方拟禁止售卖鸡鸭鹅!你怎么看?有意见快提!

信息来源:jiya.biz   时间: 2020-06-07  浏览次数:46

重要提醒!

记者今天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获悉,

为规范活禽交易行为,

预防和控制动物源性传染病,

由该局制定的《青岛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拟禁止在青岛城区从事活禽交易。

↓↓↓

//

青岛拟禁止在城区进行活禽交易

//

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青岛拟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活禽交易。其他区(市)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涉及的交易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市便民摊点群、门店及其他公共场所。

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内已合法设立的活禽交易场所,由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最高罚3000元!青岛这些地方拟禁止售卖鸡鸭鹅!你怎么看?有意见快提!

资料图。示意用

与此同时,鼓励禽类经营单位实施活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之外,区(市)政府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设置活禽交易场所。活禽交易场所应当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市和区(市)政府根据对动物疫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

违反规定,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对活禽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对活禽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

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

可于2020年3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

至qdgsnmschjjrc@qd.shandong.cn。

附:青岛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青岛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动物源性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禽类。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是指在交易场所从事活禽批发、零售和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市便民摊点群、门店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活禽屠宰和禽类防疫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活禽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推进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的活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从事活禽交易:(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市建成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形成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鼓励禽类经营单位实施活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第六条 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之外,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设置活禽交易场所。活禽交易场所应当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对动物疫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范围和时限,依法向社会发布公告。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有关活禽交易场所应当停止活禽交易。

第八条 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内已合法设立的活禽交易场所,由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对活禽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场所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暂停活禽交易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对活禽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涉及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门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农村集贸市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涉及城市便民摊点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活禽,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这个征求意见稿,

你有什么看法?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鸡鸭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