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育能买到的无证预包装食品 东南网3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前天,导报推出《一包炖鸡鸭 难倒两部门?》的报道,介绍了农产品加工成食品后,归谁管成难题,市民打官司讨说法一事。 昨天,提起行政诉讼的消费者刘育能告诉导报记者,在确定这类食品归谁管的问题后,下一步他还打算向福老太牌“天麻炖鸡鸭”的生产厂家提起民事索赔。“我花了1000多元购买这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商应当‘退一赔十’,赔我一万多元。”刘育能说,他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发现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还要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育能认为,既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需要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那么无证生产,就是没有任何监管,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不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认为,消费者能否要求“退一赔十”,暂时无法判断,还需法院调查认定。 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而没有生产许可证,或者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不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问题需要经过鉴定后才能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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